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916号罪犯赵新标,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1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新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新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新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新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新标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人民陪审员 陈华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