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执字第28号申请人王文要。申请人王思笛。申请人王思宇。申请人王桂芬。被执行人王安京。被执行人昌乐县唐吾镇上河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思春,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乐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安京、昌乐县唐吾镇上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刘成信
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