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临刑初字第108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2012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途经临海市古城街道回浦路东湖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信息,车辆照片、图片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抽血取样视频,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陈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