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8186号原告庄建国,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英雄,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萍,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玉煌,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庄丽凤,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文荣,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少明,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许亚春,男,48岁,住龙海市程溪镇人家村人家255号。许亚秀,女,1967年4月出生,住龙海市程溪镇人家村人家2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国与被告庄萍、杨玉煌、庄丽凤、许少明、许亚春、许亚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建国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庄建国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建国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郑丽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小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