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074号
原告:章毓庆。
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周曹明。
被告:林如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毓庆诉被告林如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如海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毓庆撤回对被告林如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章毓庆负担。
审判员 傅国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钰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