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黑0221执2150号单海、梁国库本院执行关于单海申请执行梁国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国库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金额1282.00元、执行费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院印) 更多数据:
单海申请执行梁国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黑0221执2150号单海、梁国库本院执行关于单海申请执行梁国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国库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金额1282.00元、执行费5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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