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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执字第25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31)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继聪,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合,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2011)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由被告唐山市永合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前给付所欠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共计4741341.34元中的100万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马海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兰金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