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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87号

邵新洪、陈莉琴与陈巍锋、罗旭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邵新洪,陈莉琴,陈巍锋,罗旭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87号

原告:邵新洪。

原告:陈莉琴。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阮海蕾。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辉。

被告:陈巍锋。

被告:罗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新洪、陈莉琴诉被告陈巍锋、罗旭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新洪、陈莉琴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新洪、陈莉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新洪、陈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0元,减半收取17100元,由原告邵新洪、陈莉琴负担。

审 判 长  陈 因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李设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