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287号
原告:邵新洪。
原告:陈莉琴。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阮海蕾。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辉。
被告:陈巍锋。
被告:罗旭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新洪、陈莉琴诉被告陈巍锋、罗旭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新洪、陈莉琴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新洪、陈莉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新洪、陈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0元,减半收取17100元,由原告邵新洪、陈莉琴负担。
审 判 长 陈 因
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
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李设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