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刑初字第1017号

荣忠刚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职务侵占
当事人
荣忠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01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忠刚,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初中文化,原系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汶上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3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忠刚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忠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荣忠刚在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大港意宁液压有限公司)售后维修服务部工作期间,利用外出维修服务的职务便利,使用“多领少用”等手段,多次将公司的行走马达配件占为己有,并藏于其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中河茗苑的储藏室内。2012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在该储藏室内搜查出后盖2(二系列后盖)等大量机械配件。经鉴定,该批配件共计价值人民币57767元。案发后,涉案配件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荣忠刚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荣忠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意宁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陈勤的证言,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及谅解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劳动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本院(2007)甬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忠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荣忠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荣忠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荣忠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俞毅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郑璐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