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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15号

晏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晏某某,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15号

原告:晏某某,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从权

代理

审判员  刘 慧

代理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