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915号
原告:晏某某,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从权
代理
审判员 刘 慧
代理
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