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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35号

梁春与深圳市瑞荣达实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当事人
梁春,深圳市瑞荣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635号原告梁春。被告深圳市瑞荣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遂娥。上述原告与被告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何美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