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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商初字第1457号

鲍厚盼与郑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厚盼,郑方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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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457号

原告:鲍厚盼。

被告:郑方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厚盼诉被告郑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鲍厚盼负担。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