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457号
原告:鲍厚盼。
被告:郑方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厚盼诉被告郑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鲍厚盼负担。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来自
鲍厚盼与郑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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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457号
原告:鲍厚盼。
被告:郑方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厚盼诉被告郑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鲍厚盼负担。
审 判 员 梅婉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