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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369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诉被告孟祥岭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孟祥岭,未粉娥,王延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369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地址:名关镇。代表人:靳振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岭,男,生于1966年9月27日,汉族,住永年县。

被告:未粉娥,女,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

被告:王延丰,男,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诉被告孟祥岭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1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7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相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