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督字第9号申请人刘庆宾。被申请人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英。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庆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2年11月16日发出(2012)开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郑州市四季温泉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2012)开民督字第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审判员 崔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邢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