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2437号原告李建。委托代理人吴霞,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诉被告周胜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建。
审 判 长 丘 理
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
人民陪审员 雷碧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仕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