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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铁民初字第18号

黄丽珍、何海波、广西宁铁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9-10-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丽珍;何海波;广西宁铁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铁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广西宁铁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阳昌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天文,广西广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海波,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代理人莫良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丽珍,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宁铁国际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与被告何海波、黄丽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何海波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旅游公司与被 告何海波签订有《目标经营岗位责任合同书》,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本案亦不属于铁路 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何海波不是原告旅游公司内部员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目标经营岗位责任合同书》,实为挂靠经营合同,双方是平等主体。原告旅游公司以侵权纠纷为由 诉至法院,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的铁路 运输基层法院受理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指定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柳州铁路运输 两级法院受理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商事案件:1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债权债务纠纷案件;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房地产纠纷案件; 5铁路所属企业破产案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原为铁路部门,现仍从事铁路运输服务、铁路工程建设、铁道设备制造、铁路通信的 企、事业单位和铁路部门开办的企业发生的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民商事案件。”本案的原告旅游公司是铁路部门开办的企业,且已先行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上述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本案属于指定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侵权纠纷案件,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何海波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海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梁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龙江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