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1237号原告马斌,男。委托代理人王威。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田。委托代理人常忠仁。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被告王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与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斌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