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商初字第239号
原告:胡国丰。
委托代理人:汪丽娟。
被告:嘉兴市港区天龙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玉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代表人: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丰与被告嘉兴市港区天龙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胡国丰负担。
审判员 许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朱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