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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365号

方志新与符建平返还购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志新,符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方志新。委托代理人吴海军,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符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方志新与被告符建平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后,被告符建平在递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表明其仅为原告购房中间人,其在长安区并无房产,且一直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中段9号内2号楼111号居住,请求将本案移送其经常住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符建平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中段9号内2号楼111号,现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符建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鹏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