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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1283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283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郭兴平。

被告:张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25日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40000元,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1%付给原告违约金。另外,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第二项还约定,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5000元,办理离婚手续三个月内付清。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1%付给原告违约金。综上,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而经原告多次催要也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5000元及违约金4630元,合计6963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其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也同意待自己出狱后支付上述款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25日协议离婚,按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现有座落在临潼区文化路东段,石油生活城华清骊苑小区楼房一套(8号楼1单元4楼2号),房屋为婚前男方购买并支付了首付款81886元,地下室一次付清13739元。并以男方为主贷人向银行贷款8万元,婚后按揭款8万元由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现协商房屋归男方所有,自离婚手续办理后半年时间内一次性给付女方按揭款的一半4万元,房屋全权交与男方处理,变卖与否都与女方无关;男方按协议要求时限内付清协议金额,如逾期不付,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1%付给女方违约金。如不履行协议内容,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协议书另约定,男方向女方借的25000元,在离婚手续办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逾期不付,逾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1%付给女方违约金。如不履行协议内容,女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协议约定的时间到期,被告没有履行协议内容。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对其财产进行的协调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认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就应当按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原告相应的款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欠款65000元及违约利息463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原告王某65000元及利息463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1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部分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小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