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鹿行初字第19号原告任金钟,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24日,住鹿邑县,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周国信,男,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振宇,男,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良才,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男,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周口路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士,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军,男,鹿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钟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申请再审,周口中院已决定再审,第三人申请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姚鹏起
审判员 宋全林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