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9号
原告:王安邦,男,200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法定代理人:毕守梅。系王安邦母亲。
委托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朝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惠明,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宿松路666号盛铖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邦与被告郑朝阳、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邦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安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王安邦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