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民初字第211号
原告:何元炳,男,汉族,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代理人:王彦彬,安微省颖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开发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吴伟芬,该幼儿园园长。
原告何元炳诉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元炳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元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炳撤回对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区幼儿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元炳负担。
审 判 员 蒋益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王何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