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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涉执字第161号

李海娥与贾中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娥,贾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涉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娥。被执行人贾中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09)涉执字第1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保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