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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001号

被告人李某滕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系聋哑人),女。2012年8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屈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陈瑾,西安市盲哑学校教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2)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屈涛、手语翻译陈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30路公共汽车行至大差市附近时,将被害人王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红色钱包盗走(内装2200元人民币),后被被害人当场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李某系聋哑人,本案属未遂,且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本市30路公共汽车由北向南行至大差市附近时,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将王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红色钱包盗走(内装人民币2200元及银行卡、图书卡等物),欲下车逃离。被害人王某某及时发现,下车追赶,后与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在卷佐证:1、被害人王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被害人王某某报称,2012年8月2日11时40分许,其从火车站乘坐30路公交车前往李家村。王某某站在车厢中前部,当车行驶到五路口站时,上来了一个挎着大黑包的女青年挤在其身旁。女青年不停的挤,当车又开了一、两站时,王某某发现挎包上的拉链被拉开,里面的钱包不见了。王某某看到刚挤在其身旁的女青年朝门口挤,并跳下车跑。王某某追下车去,在女青年的身后跑,女青年边跑边把王某某钱包内的钱装进自己包内,并把空钱包扔在地上。随后有一名新城区的警察开车帮其将女青年抓住,并从女青年的包内找回王某某被偷的2200元。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8月2日11时40分许,公安新城分局巡警大队民警途径和平路时,发现一名女士沿着和平路西侧快车道由北向南追赶一名女青年,并大喊“抓小偷”。民警驾车追赶,发现前面逃跑的女青年扔掉一个红色空钱包,后民警将女青年当场抓获。3、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害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李某系2012年8月2日在南行至民乐园站的30路公交车上对其实施盗窃的人。4、被告人供述笔录。证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5、提取(查获)赃物记录。证明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民警在被害人背包内提取涉案物品红色钱包1个、人民币2200元。6、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证明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7、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系聋哑人。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李某系聋哑人、又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22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 璐

人民陪审员 闫 玲

人民陪审员 冯万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