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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20号

李艳与黄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艳,黄善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20号

原告:李艳,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县。

被告:黄善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黄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