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620号
原告:李艳,女,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县。
被告:黄善根,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黄善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且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