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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刑初字第736号

陈厚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陈厚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7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厚云,绰号:胡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沈玉龙,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2)8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厚云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厚云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漆刚(已判决)至嘉善县西塘镇迎秀桥西面居剑如的厂房内,窃得4.5千瓦马达2台、2.8千瓦马达1台、废钢筋175公斤,共计价值1505元。2、200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漆刚至嘉善县西塘镇迎秀桥西面嘉善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仓库,窃得5.5千瓦马达3台、劳动车1辆,共计价值2021元。3、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詹海丰(已判决)等人至嘉善县干窑镇治本村姚家浜94号西侧的机埠处,窃得11千瓦马达1只、1千瓦马达1只,共计价值1440元。4、2006年5月26日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詹海丰、刘敏荣、周明丰经事先商量,由刘敏荣负责开车接送,至嘉善县西塘镇茜墩村茜墩大桥西侧的排水站,窃得马达1台,价值960元。5、2006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詹海丰、刘敏荣、周明丰(已判决)经事先商量,由刘敏荣负责开车接送,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村大利路杨坟俞木泉经营的石料厂处,窃得3.2千瓦、5.5千瓦、7.5千瓦马达各1台及铜线圈2卷,价值2178元。6、2006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詹海丰、刘敏荣(已判决)先后至嘉善县干窑镇黎明村陶庄水浜机埠、治本村石家浜路口机埠、治本村干窑煤气站西侧机埠,窃得11千瓦马达1台、13千瓦马达1台、7.5千瓦马达1台,共计价值3741元。7、2006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詹海丰、刘敏荣先后至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短浜双龙机埠、长娄机埠,窃得55千瓦自耦式变压器1台、35平方毫米电线34.7米及10千瓦马达1台,共计价值2840元。8、200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他人至嘉善县西塘镇沈道闸站处,通过水管爬到站内,窃得水泵上的35平方毫米电线9根,价值5557.5元。9、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他人至嘉善县西塘镇卧龙桥边的北栅水闸站,窃得25平方毫米电线24米、120平方毫米电线32米、10平方毫米电线49米,共计价值2205.4元。10、2009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他人至嘉善县西塘镇金明村新开河台区处,从将该处的一只变压器内窃得铜线圈3个,价值7092元。11、2009年12月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陈广来至嘉善县西塘镇纽扣南路108号的自来水厂配电站,翻墙进入该配电站,从一变压器内窃得铜线圈3只及连在变压器上的电线3根,价值5760元。12、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陈厚云伙同詹海丰、陈广来、周诗清,至嘉善县西塘镇费家村机埠,从一变压器内窃得铜线圈3个,价值15000元。13、2010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厚云至嘉善县西塘镇鸦鹊村南塘台区,窃得一变压器内的铜线圈1套,价值5760元。14、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厚云伙同他人至嘉兴市油车港镇栖真村油瓶湾6号北面变压器处,准备对电线杆上的电线行窃,因陈厚云触电而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厚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俞木泉、鲍美芳、周红星等人的陈述、同案犯漆刚、詹海丰、刘海荣、周明丰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DNA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厚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6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厚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厚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振

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

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