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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3150号

鲁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鲁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50号原告鲁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