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150号原告鲁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
审 判 长 李恒轩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人民陪审员 马 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