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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00081号

申请执行人吴乃锋与被执行人崔军、王小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0-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乃锋,崔军,王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吴乃锋,男。被执行人崔军,男。被执行人王小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122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崔军、王小敏名下银行存款25681元(贰万伍仟陆佰捌拾壹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月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