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62号
原告:杨某。
被告:西安某某发展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西安某某发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红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