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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62号

杨某与西安某某发展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某,西安某某发展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62号

原告:杨某。

被告:西安某某发展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某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西安某某发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红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