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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2592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树芳,武晓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刘树芳,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讲武城镇大冢营村。被告武晓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观台镇东艾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芳诉被告武晓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晓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树芳承担。

审判员  韩红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