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4869号罪犯刘泽富,于四川省高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了(2011)甬仑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泽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泽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