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商终字第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城北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楼华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坚时,男,1957年7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士跃,男,1964年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董险峰,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松军,男,1970年5月6日生。
上诉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士跃、原审被告王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2012)高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正华公司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正华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正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上诉人正华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阿珍
代理
审判员 夏奇海
代理
审判员 周宏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