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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714号

胡建昆与温州市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建昆,温州市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斌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714号

原告:胡建昆。

被告:温州市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斌翠。

被告:钱斌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昆与被告温州市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昆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昆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胡建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锵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阮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