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瓯商初字第714号
原告:胡建昆。
被告:温州市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斌翠。
被告:钱斌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昆与被告温州市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斌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昆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昆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胡建昆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锵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阮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