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仓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张家焜,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黄榕,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张家焜诉被告黄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还款5000元,并承诺每两个月偿还5000元,但此后未再还款,至今尚欠借款15000元。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提交借条一张为证,旨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本院对原告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一个月内还清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7月19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期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3月22日还款5000元,尚余15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满,被告未能依约足额还款,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焜人民币15000元;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黄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志高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人民陪审员 林艳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龙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