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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执字第00473号

刘为学与彭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为学,彭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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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汉执字第00473号申请人刘为学,男,汉族,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乡。被执行人彭先平,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安康市旬阳县人,住旬阳县段家河镇。刘为学与彭先平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彭先平向原告支付欠款13800元,于本调解协议达成之日支付7000元(已支付),下余6800元于2012年8月31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下欠部分,刘为学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12月6日向申请人偿还了下欠的6800元,执行费50元刘为学自愿承担,现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继忠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