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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执字第206号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伟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袁小东2012-12-13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2012年12月1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12月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执字第21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伟光,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住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伟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博法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伟光应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曾伟光逾期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伟光已将应偿还给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支付到位。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惠博法执字第20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海林执行员  刘 勇执行员  许玉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宁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