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732号

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甲,在定州监狱服刑。张某与杨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喜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几个月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了解不深,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其至多次殴打原告,2008年6月,原、被告生下一子,取名杨某乙,儿子出生后,被告开始还关心照顾,后来慢慢对原告和儿子疏远,以至后来不闻不问。2010年9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不仅未尽做丈夫的义务,还拒绝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至此,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担。

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但婚后原告也打过我,我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登记结婚。2008年6月24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杨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2010年9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也没能很好照顾。2011年11月14日被告杨某甲因抢劫罪被判刑8年。至今在定州服刑。2011年12月19日原告起诉离婚,后于2012年3月23日撤诉。双方无共同夫妻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之间,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没有横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且原告生活住院期间被告没有很好的照顾,更为严重的是2011年11月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八年,导致原、被告的感情破裂。经本院调解,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张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某与杨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张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喜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