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7号
原告:金某1,男,200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理人:金某2,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金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海忠,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朝阳,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黄惠明,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宿松路666号盛铖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1与被告郑朝阳、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1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1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金某1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