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70号
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八斗路和塘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林青,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仲裁字〔2011〕3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的银行存款295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