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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执字第01070号

王群与肥东县凯悦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群,肥东县凯悦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1070号

申请执行人:王群,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八斗路和塘杨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林青,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劳仲裁字〔2011〕3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肥东县凯悦中学的银行存款2953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