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06号
原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巢湖市巢湖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范自法,该院院长。被告刘成芝,女,成年人,汉族,住巢湖市半汤街道科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刘成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审判员 刘冬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书
书记员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