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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07号

程某铭与陈某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铭,陈某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207号

原告:程某铭,男,汉族,农民,住霍山县。

被告:陈某俊,男,汉族,农民,住址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铭与被告陈某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铭于2012年12月6日以与被告陈某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铭负担。

审判员  张金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杜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