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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亳民一终字第00813号

刘纪孟、刘玉芹等与楚玉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纪孟,刘玉芹,刘仲兰,刘朋亮,楚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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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纪孟,男,193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芹,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仲兰,女,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朋亮,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四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建梅,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玉柱,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林,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刘纪孟、刘玉芹、刘仲兰、刘朋亮与被上诉人楚玉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纪孟、刘玉芹、刘仲兰、刘朋亮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梅,被上诉人楚玉柱及委托代理人周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2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程 斌

代理

审判员 彭 亮

代理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欧阳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