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秦财绍,个体户。被执行人李连生,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秦财绍依据阳朔县人民法院(2009)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2009)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阳朔县人民法院(2009)阳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褚钟光
审判员 马竹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