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60号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蒋德富。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极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桂妙。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极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商东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未来警察》系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学者国际多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以下简称学者公司)、北京华录百纳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公司)、北京橙天智鸿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公司)、IDG中国媒体基金(英国)(以下简称IDG基金)、影王朝有限公司(香港)(以下简称影王朝公司)、华强方特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奥山影视文化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山公司)投资拍摄。上述公司先后于2010年3月5日、2010年3月8日、2010年3月15日签署《版权证明书》,同意中影公司作为各单位的版权代表人,自2010年3月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上述影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有权单独以其名义进行维权;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9年12月31日,中影公司将其拥有的电影《未来警察》的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品出版权等著作权转授权原告,并且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原告有权单独以其名义进行包括诉讼等方式在内的维权行动并获得赔偿。2010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未来警察》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方式向进入网吧的用户进行传播,对原告造成一定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的侵权作品;2、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播放涉案电影《未来警察》,其片头显示“经电影《未来警察》其他各出品公司的授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自《未来警察》电影审批通过之日起专有独占性拥有《未来警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一切版权,期限为永久,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为电影《未来警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版权持有人。”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2010年3月5日颁发的电审故字【2009】第14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未来警察》的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为中影公司、学者公司、华录公司、橙天公司、IDG基金、影王朝公司、华强公司、奥山公司。2010年3月5日,橙天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称电影《未来警察》由中影公司、学者公司、华录公司、橙天公司、IDG基金、影王朝公司、华强公司、奥山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为各出品方的版权代表人,自2010年3月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包括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维权权利。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2010年3月8日,影王朝公司、奥山公司、华录公司、学者公司、华强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称电影《未来警察》由中影公司、学者公司、华录公司、橙天公司、IDG基金、影王朝公司、华强公司、奥山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为各出品方的版权代表人,自2010年3月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包括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维权权利。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2010年3月15日,IDG基金出具《版权证明书》,称电影《未来警察》由中影公司、学者公司、华录公司、橙天公司、IDG基金、影王朝公司、华强公司、奥山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片的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为各出品方的版权代表人,自2010年3月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包括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维权权利。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权利。2009年12月31日,中影公司出具《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著作权声明》,称中影公司为电影《未来警察》的版权代表人,可全权代表影片各出品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该片的电视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现中影公司将该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权利转授予中影分公司,具体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影片的电视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3月5日起至该影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中影公司不再自行行使所授权权利,亦不再许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权的权利;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中影分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进行包括诉讼等方式在内的维权行动并获得赔偿。2010年9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时俊峰与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向南西海花园E栋商场二楼的“极讯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时俊峰办理了上机手续,在网吧内随机选取一台计算机进行了与案件相关的如下操作:1、开启计算机,将公证人员提供的清洁U盘与该计算机连接,点击键盘拷屏键对该计算机操作系统桌面进行拷屏;2、将上述拷屏图片粘贴保存在桌面新建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3、点击打开桌面上的“网吧影院”图标,进入相应页面,在页面“搜索”框中输入“未来警察”,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播放”,鼠标拖动进度条,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播放画面分别进行拷屏并将拷屏图片分别粘贴保存在上述“MicrosoftWord文档”内,后将该文档保存于上述U盘中,交由公证员收存;之后,公证员将时俊峰在上述网吧操作计算机所得的拷屏图片刻录成光盘封存。依上述过程,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依法出具(2010)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47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除本案涉案影视作品外,另有多部影视作品及游戏作品的证据保全。打开公证书所附光盘,经比对,公证截屏显示的影视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影视作品《未来警察》的内容相同。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中国网吧院线”网页地址栏显示为http://192.168.0.250/。另查,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显示,极讯网吧的地址与被告住所地一致。再查,为证明其维权支出,原告提交了数额为人民币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数额为人民币30元的DVD发票一张。以上事实,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著作权声明、(2010)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477号公证书、发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的信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中影公司、学者公司、华录公司、橙天公司、IDG基金、影王朝公司、华强公司、奥山公司是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影公司作为版权代表人,可以以其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方行使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经中影公司转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根据(2010)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477号公证书及所附封存光盘的内容,本院认定被告通过局域网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使一般公众到该网吧均可完整观看该影视作品。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通过其局域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因此,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范围、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予以确定,酌定为人民币3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极讯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对影视作品《未来警察》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的侵权作品;
二、被告深圳市极讯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极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娟敏
人民陪审员 何倩燕
人民陪审员 黄可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叶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