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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1002号

从伟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100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从伟,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大学文化,北仑区新碶街道橙色成人用品店业主,住霍邱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从伟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从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7日至同年6月14日,被告人从伟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新碶街道姚江路7号橙色成人用品店向他人销售“植物伟哥”、“德国黑蚂蚁生精片”、“美国伟哥”、“V100”等壮阳药。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从伟携带2盒“植物伟哥”(2粒)、10盒“V100”(100粒)、14盒“美国伟哥”(14粒)驾车准备到其他保健品店推销,途经本区新碶街道淮河路小山公园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次日,公安机关在搜查橙色成人用品店时,查获“德国黑蚂蚁生精片”14盒(336粒)。经鉴定,上述从被告人从伟处查获的壮阳药均系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从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函件、抓获经过陈述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伟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从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从伟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到2013年1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殷东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代

书记员 竺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