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周若男。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被告黄某丁。被告黄某戊。第三人陈某。第三人黄某己。第三人黄某庚。第三人黄某辛。第三人黄某壬。第三人黄某癸。第三人黄某子。第三人黄某丑。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第三人陈某、黄某辛、黄某庚、黄某己、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黄某丑继承纠纷一案中,审理时因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10月2日过世,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有妻子陈杏花、长子黄建华、次子黄建冬及长女黄秀华,原告死亡后,因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故申请法院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的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邢 建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