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温瑞民初字第1083号

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陈某;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黄某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周若男。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被告黄某丁。被告黄某戊。第三人陈某。第三人黄某己。第三人黄某庚。第三人黄某辛。第三人黄某壬。第三人黄某癸。第三人黄某子。第三人黄某丑。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第三人陈某、黄某辛、黄某庚、黄某己、黄某壬、黄某癸、黄某子、黄某丑继承纠纷一案中,审理时因原告黄某甲于2012年10月2日过世,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有妻子陈杏花、长子黄建华、次子黄建冬及长女黄秀华,原告死亡后,因没有继承人参加诉讼,故申请法院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的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邢 建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