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开华商初字第180号
原告:苏州塔芙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长翔。
委托代理人:傅代宝。
被告:王家祥。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苏州塔芙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发出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小兵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孙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