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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二初字第01219号

原告马瑞国与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波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瑞国,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1219号原告马瑞国,男。委托代理人王威。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田。委托代理人常忠仁。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被告王金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国与被告沈阳嘉鹏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国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 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沈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