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滨中商清字第1-3号申请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法定代表人王力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与渤海二路交叉口。代表人赵永顺,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雄持有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的主要账册、公司印章、重要文件等资料拒不交出,致使无法全面清算;清算组在对已知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清算工作已经完成为由,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的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清算组已完成清算工作,并向本院提交了清算报告,清算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二、债权人及其他股东因无法全面清算而不能受偿的债权,可向滨州华康达服装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香港有康投资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马荷滨
审判员 吴 琦
审判员 于国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海云 更多数据: